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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威:法律思维构筑法律职业的尊严
2023-03-14 09:49:10
作为伴随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我们都十分清晰地记得彼时一句“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谚语曾经给我们的职业选择带来了多大的迷茫,这句玩笑的背后不仅仅是对知识无用论的揶揄,更是对职业尊严的践踏。

 

几十年后,中国经济奇迹让钱变得越来越不值钱的时候,各行各业的职业壁垒却在不断地构建,专业知识及其运用所形成的独特思维方式在挡住门外汉的同时也构筑了这一职业的尊严,法律人亦不例外。我们国家的法律始终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语言表达没有普通法故弄玄虚的黑话,互联网为获取法律文本也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便于所有识文断字的人获取和阅读,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却是,法律对于非专业人士其实变得越来越不友好了。首先非法律职业者已经根本无法避免对法律知识获取的片面性,更为关键的是他们不具备串联法律知识碎片并形成法律思维的能力,所以今天如果朋友们问我要不要请律师,那么我会诚恳地告诉你特别需要,而且越成功的人越需要,美国总统必须有自己的律师团,难道你以为那是摆设吗?

 

法律思维的独特性渗透于各种法律事务之中,哪怕是最常规的经济活动也是如此。我的一个顾问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了一位项目经理并派驻到项目现场,工作期满后该劳动者转头就以追索加班费为由把我的顾问单位给告了。劳动者手里拿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考勤表显示全年无休,于是他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累计金额远远超过了全年工资总额。对此,顾问单位向我陈述了以下两点他们认为很有道理的抗辩理由:

 

第一,因为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从协议安排上,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也是说,作为用工单位,我的顾问单位与该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的顾问单位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劳动者无权向其主张权利,而应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都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如果大家弄不清楚,最好看下《劳动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向的则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的立法关系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不适用一般民法规则却是一个无需多言的常识。我们这个案子的案由是劳动争议,引用《民法典》的规定做抗辩理由显然就是一个常识性错误,更何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

 

第二,我的顾问单位还指出该劳动者年龄已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属于退休人员,无权主张加班费。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点,但也同样被曲解了。首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就是“退休人员”,退休需要办理退休手续,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所以仅凭年龄,我们是无法认定该劳动者属于退休人员;其次,即便是退休人员,也不意味着其不能主张加班费,而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加班费。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中,大家已经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法律本尊会形成多么大的偏差。那么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在接手这样一个案件时会形成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首先,我们一定会想方设法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所以该劳动者是否为“退休人员”是最重要的查证要点,但通过常规手段我们是无法掌握该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除非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自认,否则就要准备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做一番调查取证。其次要用两套应诉方案,第一是该劳动者不属于“退休人员”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搜集其他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表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具体细节不再累述,因为在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该劳动者当庭承认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是就直接落入第二套应诉方案,因为该劳动者属于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梳理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派遣单位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之中是否有关于加班的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那么法院通常就会以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结果也确实如此。

 

客户靠律师赢了官司,我们靠法律思维赢了尊严。上帝的还给上帝,法律的还给律师。在今天这个术业有专攻的社会,你需要决定的不是请不请律师,而是如何请个好律师。

 

周威:法律思维构筑法律职业的尊严
2023-03-14 09:49:10
作为伴随改革开放成长起来的一代人,我们都十分清晰地记得彼时一句“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谚语曾经给我们的职业选择带来了多大的迷茫,这句玩笑的背后不仅仅是对知识无用论的揶揄,更是对职业尊严的践踏。

 

几十年后,中国经济奇迹让钱变得越来越不值钱的时候,各行各业的职业壁垒却在不断地构建,专业知识及其运用所形成的独特思维方式在挡住门外汉的同时也构筑了这一职业的尊严,法律人亦不例外。我们国家的法律始终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语言表达没有普通法故弄玄虚的黑话,互联网为获取法律文本也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便于所有识文断字的人获取和阅读,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却是,法律对于非专业人士其实变得越来越不友好了。首先非法律职业者已经根本无法避免对法律知识获取的片面性,更为关键的是他们不具备串联法律知识碎片并形成法律思维的能力,所以今天如果朋友们问我要不要请律师,那么我会诚恳地告诉你特别需要,而且越成功的人越需要,美国总统必须有自己的律师团,难道你以为那是摆设吗?

 

法律思维的独特性渗透于各种法律事务之中,哪怕是最常规的经济活动也是如此。我的一个顾问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聘用了一位项目经理并派驻到项目现场,工作期满后该劳动者转头就以追索加班费为由把我的顾问单位给告了。劳动者手里拿着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的考勤表,考勤表显示全年无休,于是他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累计金额远远超过了全年工资总额。对此,顾问单位向我陈述了以下两点他们认为很有道理的抗辩理由:

 

第一,因为用工形式是劳务派遣,从协议安排上,劳动者是与劳务派遣单位而非用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也是说,作为用工单位,我的顾问单位与该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我的顾问单位认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劳动者无权向其主张权利,而应该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都是标准的法律概念,如果大家弄不清楚,最好看下《劳动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指向的则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法》与《民法典》的立法关系在理论上众说纷纭,但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不适用一般民法规则却是一个无需多言的常识。我们这个案子的案由是劳动争议,引用《民法典》的规定做抗辩理由显然就是一个常识性错误,更何况《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

 

第二,我的顾问单位还指出该劳动者年龄已逾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其属于退休人员,无权主张加班费。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点,但也同样被曲解了。首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意味着就是“退休人员”,退休需要办理退休手续,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所以仅凭年龄,我们是无法认定该劳动者属于退休人员;其次,即便是退休人员,也不意味着其不能主张加班费,而只是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加班费。

 

从以上的简单分析中,大家已经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出,老百姓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与法律本尊会形成多么大的偏差。那么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在接手这样一个案件时会形成怎样的法律逻辑呢?

 

首先,我们一定会想方设法排除《劳动合同法》的适用,所以该劳动者是否为“退休人员”是最重要的查证要点,但通过常规手段我们是无法掌握该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因此除非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自认,否则就要准备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做一番调查取证。其次要用两套应诉方案,第一是该劳动者不属于“退休人员”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搜集其他证据证明该劳动者提交的考勤表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事实,具体细节不再累述,因为在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询问,该劳动者当庭承认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是就直接落入第二套应诉方案,因为该劳动者属于退休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仔细梳理劳务派遣合同以及派遣单位与该退休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之中是否有关于加班的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那么法院通常就会以原告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结果也确实如此。

 

客户靠律师赢了官司,我们靠法律思维赢了尊严。上帝的还给上帝,法律的还给律师。在今天这个术业有专攻的社会,你需要决定的不是请不请律师,而是如何请个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