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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莫野: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十问十答
2023-06-05 15:11:30

笔者在过去三年办理了近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期间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咨询更是数不胜数,但不同人的咨询却大同小异,笔者现结合已办理过的案件以及实务当中的普遍现象,总结出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十个共性问题(不涉及基本概念问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呈现出来,供需要接触此类案件的同事及同仁参考,并指正交流。

 

一、投资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怎么挽回?

这个问题是所有投资人、被害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咨询律师必问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笔者认为,刑事报案是唯一且可行的方式。

 

实务当中,各地公安机关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实际报案人远低于当事人,所以一般都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敦促与本案相关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所以要建议当事人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去进行刑事报案登记,报案后当事人能做的工作就很少了,就是等该案最后判决生效后,由相关机构通知领取可以分配的财产。

 

二、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所有的当事人与涉案公司之间基本都存在相关民事合同,且绝大部分合同均是真实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规定的非常细致。部分当事人认为刑事案件过于漫长,在部分当事人选择刑事报案时,自行选择了民事诉讼,甚至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时就已经提起了相关的民事诉讼,但是否可行?

 

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即使胜诉了,其也无法优先受偿。且不说民事案件在审理未下判决之前,如果公安机关对相关机构进行了刑事立案,民事案件将会遵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审理,审理结果更是遥遥无期。

 

三、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1、公安机关立案后查封的涉嫌犯罪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财产;

2、案件进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追缴的财产;

3、判决生效前,相关犯罪人员及涉案人员退赔的财产。

实务中基本就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最终弥补当事人损失的财产,根据诸多案例显示,这部分财产与涉案的财产一般来说都是差额很大,也就是说当事人最后想足额弥补损失可能性不大。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不属于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案件由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五、如果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怎么办?

由于资讯传播或其他一些原因,部分当事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就要及时关注该案的进展,在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后去追加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相关部门确认当事人身份后,也可以在案件结束后得到按比例的清偿。

 

六、当事人报案时报的是某某公司的犯罪行为,为什么某某公司最后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确实存在单位犯罪,但实务当中多是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对涉案公司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少之又少,以笔者看核心原因应该是因为单位犯罪主要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则不会被追责。但几乎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存在着大量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业务员,实际上这些人员被追责的也不少,如果是按照单位犯罪指控,这些人员很难被追责,则相关的赃款也无法追回。

 

七、为什么在同一案件里面,有人定的集资诈骗罪,有人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务当中不少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待检察院起诉时却发现同一批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有了变化,这类的区分比较明显,都是公司高层被定的集资诈骗罪,中层管理或基层业务员依然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并不矛盾,事实上和逻辑上也说的通,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某些高层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而骗,就位所谓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钱就没打算返还给当事人,而中层管理或者基层业务员也不具备这样的犯罪条件,甚至大部分的基层业务员都是被蒙在鼓里的,只看到自己的行为可以获得高额的业务提成,所以即使其行为是对“集资诈骗罪”的助纣为虐,也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刑期来看,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对于罪犯的打击力度更大,这种更为严厉的处罚也有助于构成该罪的人员积极予以退赃以获得较轻的处罚。

 

八、被告人积极退赔,能否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积极退赔并不必然不起诉或者可以判处缓刑,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趋势,检察院和法院在实践中还是在进一步扩大化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增设了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当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大量的基层业务员,这些业务员年龄高低不同、所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不同,主观犯罪意图不明确,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确实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提到了,对于涉案人员,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于被告人而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如果能积极退赔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那么后续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九、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的称谓是否会影响到量刑?

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诸多被告人在《起诉书》中的称谓不同,主要有这么几种:总监、部门经理、团队经理、客户经理等等,实务当中称谓并不必然影响到量刑,这类案件重点惩处的主要是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于其他人员的称谓可能只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需求,这里需要关注的唯一焦点就是具体人员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问题,笔者经历过的一个案件里面,就有所谓的总监被判处的刑期少于客户经理,就是因为这个客户经理涉及的犯罪金额远高于这个总监。量刑综合考量的因素很多,比如涉案金额、是否退赔、是否自首、立功等等,具体的称谓不是法院考量的标准。

 

十、被告人非法吸收的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是作为被告人而言最为关注的问题,犯罪金额基本将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刑期,在不考虑个案证据是否确凿的情况下,关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主要涉及两点:

 

1、当事人的投资是否重复计算

假设A作当事人在被告人B处投资了100万元,半年后到期A继续续投100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被告人B的犯罪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原则上对于被告人B的犯罪金额是按200万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意见》对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以重新签订合同的形式再次进行的投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很多地方(上海、河南)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续约重复投资进行了不一样的规定。所以对于投资是否重复计算,还是得看个案的不同来进行具体分析。

 

2、自己或亲友的投资是否算犯罪金额

绝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实际上本身也是投资人,不仅如此,其也会向自己的亲友来吸收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综上法律规定,目前实务当中对于自己和亲友的投资,一般都是不计算在犯罪金额总额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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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莫野: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十问十答
2023-06-05 15:11:30

笔者在过去三年办理了近十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期间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咨询更是数不胜数,但不同人的咨询却大同小异,笔者现结合已办理过的案件以及实务当中的普遍现象,总结出当事人比较关注的十个共性问题(不涉及基本概念问题),以一问一答的方式呈现出来,供需要接触此类案件的同事及同仁参考,并指正交流。

 

一、投资人、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怎么挽回?

这个问题是所有投资人、被害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咨询律师必问也是他们最为关注的,笔者认为,刑事报案是唯一且可行的方式。

 

实务当中,各地公安机关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后,根据初步掌握的证据材料,实际报案人远低于当事人,所以一般都会通过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就是敦促与本案相关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所以要建议当事人得知公安机关立案后,第一时间去进行刑事报案登记,报案后当事人能做的工作就很少了,就是等该案最后判决生效后,由相关机构通知领取可以分配的财产。

 

二、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所有的当事人与涉案公司之间基本都存在相关民事合同,且绝大部分合同均是真实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规定的非常细致。部分当事人认为刑事案件过于漫长,在部分当事人选择刑事报案时,自行选择了民事诉讼,甚至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时就已经提起了相关的民事诉讼,但是否可行?

 

2019年1月3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从上述意见可以看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是优先于民事债务返还,也就是说,民事诉讼即使胜诉了,其也无法优先受偿。且不说民事案件在审理未下判决之前,如果公安机关对相关机构进行了刑事立案,民事案件将会遵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中止审理,审理结果更是遥遥无期。

 

三、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

1、公安机关立案后查封的涉嫌犯罪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财产;

2、案件进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手段追缴的财产;

3、判决生效前,相关犯罪人员及涉案人员退赔的财产。

实务中基本就是由上述三部分构成最终弥补当事人损失的财产,根据诸多案例显示,这部分财产与涉案的财产一般来说都是差额很大,也就是说当事人最后想足额弥补损失可能性不大。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不属于法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类案件由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退赔。

 

五、如果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报案怎么办?

由于资讯传播或其他一些原因,部分当事人没有在第一时间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么就要及时关注该案的进展,在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法院后去追加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在相关部门确认当事人身份后,也可以在案件结束后得到按比例的清偿。

 

六、当事人报案时报的是某某公司的犯罪行为,为什么某某公司最后没有被指控为单位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确实存在单位犯罪,但实务当中多是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对涉案公司按单位犯罪处理的少之又少,以笔者看核心原因应该是因为单位犯罪主要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的人员则不会被追责。但几乎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都存在着大量的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业务员,实际上这些人员被追责的也不少,如果是按照单位犯罪指控,这些人员很难被追责,则相关的赃款也无法追回。

 

七、为什么在同一案件里面,有人定的集资诈骗罪,有人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实务当中不少这类案件,公安机关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待检察院起诉时却发现同一批被告人被起诉的罪名有了变化,这类的区分比较明显,都是公司高层被定的集资诈骗罪,中层管理或基层业务员依然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并不矛盾,事实上和逻辑上也说的通,从犯罪构成角度出发,某些高层从一开始就是为了骗而骗,就位所谓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个钱就没打算返还给当事人,而中层管理或者基层业务员也不具备这样的犯罪条件,甚至大部分的基层业务员都是被蒙在鼓里的,只看到自己的行为可以获得高额的业务提成,所以即使其行为是对“集资诈骗罪”的助纣为虐,也只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刑期来看,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对于罪犯的打击力度更大,这种更为严厉的处罚也有助于构成该罪的人员积极予以退赃以获得较轻的处罚。

 

八、被告人积极退赔,能否不起诉或者判处缓刑?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一点是,积极退赔并不必然不起诉或者可以判处缓刑,但随着202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趋势,检察院和法院在实践中还是在进一步扩大化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增设了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务当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存在大量的基层业务员,这些业务员年龄高低不同、所接受文化教育程度不同,主观犯罪意图不明确,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确实不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提到了,对于涉案人员,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于被告人而言,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如果能积极退赔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那么后续不起诉或者被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就是很大的。

 

九、被告人在涉案公司的称谓是否会影响到量刑?

在同一个案件当中,诸多被告人在《起诉书》中的称谓不同,主要有这么几种:总监、部门经理、团队经理、客户经理等等,实务当中称谓并不必然影响到量刑,这类案件重点惩处的主要是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对于其他人员的称谓可能只是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需求,这里需要关注的唯一焦点就是具体人员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问题,笔者经历过的一个案件里面,就有所谓的总监被判处的刑期少于客户经理,就是因为这个客户经理涉及的犯罪金额远高于这个总监。量刑综合考量的因素很多,比如涉案金额、是否退赔、是否自首、立功等等,具体的称谓不是法院考量的标准。

 

十、被告人非法吸收的犯罪金额如何确定?

这个问题是作为被告人而言最为关注的问题,犯罪金额基本将直接决定被告人的刑期,在不考虑个案证据是否确凿的情况下,关于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主要涉及两点:

 

1、当事人的投资是否重复计算

假设A作当事人在被告人B处投资了100万元,半年后到期A继续续投100万元甚至更多,那么被告人B的犯罪金额是100万元?还是200万元?

原则上对于被告人B的犯罪金额是按200万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意见》对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的情况下,以重新签订合同的形式再次进行的投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很多地方(上海、河南)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对续约重复投资进行了不一样的规定。所以对于投资是否重复计算,还是得看个案的不同来进行具体分析。

 

2、自己或亲友的投资是否算犯罪金额

绝大部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实际上本身也是投资人,不仅如此,其也会向自己的亲友来吸收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第一款 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应计入该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额: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综上法律规定,目前实务当中对于自己和亲友的投资,一般都是不计算在犯罪金额总额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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