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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苹:如何将被冒名股东救出泥潭——被冒名股东的法律救济途径
2024-04-26 09:51:06

引言

 

被冒名股东在遭遇行政处罚、被法院裁判承担民事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时,才发现自己被其他人冒用其姓名作为公司股东,遭受无妄之灾。这类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冒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严重困扰。而且,还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各种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保护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被冒名股东如何才能摆脱这些困境呢?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行政撤销、行政诉讼、刑事报案四个维度,在被冒名股东脱困问题中,与读者分享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一、被冒名股东的概念和特征

 

(一)被冒名股东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被冒名股东作较为清晰的定义,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可以将被冒名股东定义为:被他人冒用名义出资并被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个人或公司

 

(二)冒名登记的四大特征

冒名登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特征:

1、股东登记的形式要件。被冒名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被冒名备案登记的文件形式完备;
2、股东登记的实质要件。被冒名股东未对公司实际出资、未签署公司章程、未持有出资证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获得公司分红等,被冒名股东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3、被冒名股东对被冒名登记事项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不追认;
4、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文件中(如:公司章程、公司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被冒名股东签字或捺印均非本人,也未授权他人签字或捺印,而且身份证件曾经处于失控或被伪造状态。

 

(三)被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的区别

被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很相似,那应该如何将它们区分开呢?
被冒名股东vs名义股东:被冒名股东对被冒名登记事项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不追认,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而名义股东对自身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同意的,可能也代隐名股东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和履行部分股东义务。
被冒名股东vs隐名股东:被冒名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显示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也从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而隐名股东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显示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实际出资,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二、冒名登记的现状

 

近些年,冒名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关键词“冒名股东”进行检索,截至2024年4月23日相关案件数量高达976件。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能会遭遇一系列的问题,如:民事清偿责任、行政处罚、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影响被冒名股东的工作和生活。

 

(1)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和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构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三)司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冒名股东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冒名股东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冒名股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法律救济途径

 

作为我们普通人突然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陷入被要求清偿公司债务、行政处罚、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漩涡之中,我们如何才能摆脱这些迫在眉睫的困境呢?接下来笔者将提供四个法律救济途径,为被冒名股东解决被冒名登记的烦恼。

 

(一)民事诉讼

被冒名股东从民事诉讼角度解决被冒名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诉讼方案:第一种,提起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第二种,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

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被冒名股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冒名股东可以主张: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将其错误登记为公司股东,本人并不是公司股东。

在确认是否为被冒名股东时,需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角度出发。
(1)形式要件。将被冒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是否经过有效授权?
(2)实质要件。该被冒名股东是否有向公司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等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王某、蒋某某清算责任纠纷再审一案【(2017)浙民再136号】,再审法院认为:在天颐公司工商登记中李某某的签字虚假的情况下,债权人王某不能凭当事人签字虚假的工商登记材料而请求李某某承担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故从出资证明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角度,不能认定李某某是天颐公司的股东。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李某某实际参加天颐公司经营管理或属于天颐公司的隐名股东。故即使从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角度,也证明不了李某某系天颐公司股东。既然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冒名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充清偿责任,则李某某作为天颐公司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亦无需承担公司清算责任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2)姓名权侵权之诉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实际上是被侵害了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被冒名股东可以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停止侵害行为,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赔偿被冒名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冒名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在某个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伪造签名且没有经过授权,被冒名股东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以上文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行为侵害当事人姓名权和财产权,认定以上文件均属无效。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被冒名股东再请求登记机关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撤销错误登记。

杜某某、张某姓名权纠纷二审一案【(2019)津02民终3372号】,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本案中,杜某某主张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杜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张某、晶芯公司、王某某、古某于一审中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一审法院判令由张某、晶芯公司承担停止侵犯杜某某姓名权之民事责任并无不妥,且双方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二)行政撤销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这类冒名登记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指出:各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被冒名股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

 

通过行政撤销的途径,确实可以节省非常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但在现实中,被冒名股东很难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而且公司登记机关也不愿意启动撤销被冒名登记程序,被冒名股东推动行政撤销程序实际上是极其困难。

 

(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公司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不服的,被冒名股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可以裁判公司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予以撤销。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一案【(2020)鄂09行终67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孝感市监局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所审查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程序合法,但在刘某事后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被冒名登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尊重事实,切实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撤销案涉公司登记中的冒名登记事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正确。

 

但是被冒名股东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被冒名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错误的登记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往往被冒名股东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能早就超过5年了,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不过还有其他的解决途径,被冒名股东可以先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起撤销现在错误登记状态的申请,而不是当时的错误登记,这样就可以解决诉讼时效的障碍了。

2.身份被冒用是否导致错误登记。被冒名股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中所提供的合同决议等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同时文件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伪造的并且被冒名时的注册资本金也不是被冒名股东本人缴付的

 

(四)刑事报案

在冒名登记的案件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经常会有非法获取被冒名股东的个人信息,伪造、变造、买卖被冒名股东的身份证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买卖被冒名股东的身份证件行为,如果被冒名股东是公司的话,也可能存在伪造被冒名公司的印章。如果存在上述的行为,该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

被冒名股东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有可能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冒名股东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刑事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之一请求撤销错误登记

杨某1、杨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2019)冀0306刑初123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从网上购买的谢某1、马某1、王某1、康某的身份信息,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谢某1,王某1、康某为公司股东,马某1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防止被冒名登记的建议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大力促进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对于冒名登记情况出现确实有很大的抑制作用。但是,被冒名股东自身也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之中。针对防止被冒名登记,以下提出3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普通个人

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在出借身份证件期间非常容易被他人冒用。即使是在办理各项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也建议注明“仅限于办理XXX事务使用”字样,该字样可覆盖身份证件图像,避免字样后期被去除后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他用。

(二)公司

为了防止公司出现员工伪造相关文件、私盖公司印章,公司被冒名登记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情况,公司需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公司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公司的用章用印制度和流程避免公司印章被私自使用;另一方面,做好公司的内控制度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之中

(三)应急措施

当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印章丢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报案登报公告和到银行挂失身份证件公司印章。如果后期确实遭遇不利的诉讼或仲裁纠纷,被冒名股东就可以提供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被冒名事实,以摆脱困境。

 

律师介绍

王志苹:如何将被冒名股东救出泥潭——被冒名股东的法律救济途径
2024-04-26 09:51:06

引言

 

被冒名股东在遭遇行政处罚、被法院裁判承担民事责任、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情况时,才发现自己被其他人冒用其姓名作为公司股东,遭受无妄之灾。这类冒用他人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冒名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其工作和生活也造成严重困扰。而且,还成为不法分子进行各种违法或犯罪活动的保护色,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被冒名股东如何才能摆脱这些困境呢?本文将从民事诉讼、行政撤销、行政诉讼、刑事报案四个维度,在被冒名股东脱困问题中,与读者分享多种法律救济途径。

 

一、被冒名股东的概念和特征

 

(一)被冒名股东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被冒名股东作较为清晰的定义,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学者观点,可以将被冒名股东定义为:被他人冒用名义出资并被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的个人或公司

 

(二)冒名登记的四大特征

冒名登记的行为主要有以下4个特征:

1、股东登记的形式要件。被冒名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被冒名备案登记的文件形式完备;
2、股东登记的实质要件。被冒名股东未对公司实际出资、未签署公司章程、未持有出资证明、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未获得公司分红等,被冒名股东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3、被冒名股东对被冒名登记事项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不追认;
4、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文件中(如:公司章程、公司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被冒名股东签字或捺印均非本人,也未授权他人签字或捺印,而且身份证件曾经处于失控或被伪造状态。

 

(三)被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的区别

被冒名股东与名义股东、隐名股东很相似,那应该如何将它们区分开呢?
被冒名股东vs名义股东:被冒名股东对被冒名登记事项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也不追认,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而名义股东对自身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同意的,可能也代隐名股东行使部分股东权利和履行部分股东义务。
被冒名股东vs隐名股东:被冒名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显示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并未实际出资,也从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而隐名股东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中显示为公司股东,但对公司实际出资,也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二、冒名登记的现状

 

近些年,冒名登记的情况并不鲜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关键词“冒名股东”进行检索,截至2024年4月23日相关案件数量高达976件。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能会遭遇一系列的问题,如:民事清偿责任、行政处罚、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影响被冒名股东的工作和生活。

 

(1)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和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或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条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构处以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

 

(三)司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被冒名股东如果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被冒名股东予以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被冒名股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法律救济途径

 

作为我们普通人突然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陷入被要求清偿公司债务、行政处罚、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漩涡之中,我们如何才能摆脱这些迫在眉睫的困境呢?接下来笔者将提供四个法律救济途径,为被冒名股东解决被冒名登记的烦恼。

 

(一)民事诉讼

被冒名股东从民事诉讼角度解决被冒名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诉讼方案:第一种,提起消极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第二种,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

1)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被冒名股东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被冒名股东可以主张:系他人冒用其名义将其错误登记为公司股东,本人并不是公司股东。

在确认是否为被冒名股东时,需要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角度出发。
(1)形式要件。将被冒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文件中的签名是否为本人签字?是否经过有效授权?
(2)实质要件。该被冒名股东是否有向公司出资、参与经营管理、分享利润等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
王某、蒋某某清算责任纠纷再审一案【(2017)浙民再136号】,再审法院认为:在天颐公司工商登记中李某某的签字虚假的情况下,债权人王某不能凭当事人签字虚假的工商登记材料而请求李某某承担公司股东的清算责任。故从出资证明和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角度,不能认定李某某是天颐公司的股东。本案也无其他证据能证明李某某实际参加天颐公司经营管理或属于天颐公司的隐名股东。故即使从确认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角度,也证明不了李某某系天颐公司股东。既然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冒名的股东无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瑕疵出资的补充清偿责任,则李某某作为天颐公司被冒名登记的股东,亦无需承担公司清算责任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2)姓名权侵权之诉
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实际上是被侵害了姓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被冒名股东可以提起姓名权侵权之诉,要求:公司、股东停止侵害行为,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赔偿被冒名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冒名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在某个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伪造签名且没有经过授权,被冒名股东可以以此为由,要求法院认定以上文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行为侵害当事人姓名权和财产权,认定以上文件均属无效。在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被冒名股东再请求登记机关依据法院的生效裁判,撤销错误登记。

杜某某、张某姓名权纠纷二审一案【(2019)津02民终3372号】,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本案中,杜某某主张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杜某某”的签名并非其本人书写,张某、晶芯公司、王某某、古某于一审中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一审法院判令由张某、晶芯公司承担停止侵犯杜某某姓名权之民事责任并无不妥,且双方对此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二)行政撤销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这类冒名登记行为干扰了正常的公司登记注册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28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指出:各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登记机关要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登记机关在调查终结或公示期满后作出调查结论,并据此作出撤销或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

 

被冒名股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被冒名登记的事实,如: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

 

通过行政撤销的途径,确实可以节省非常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但在现实中,被冒名股东很难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而且公司登记机关也不愿意启动撤销被冒名登记程序,被冒名股东推动行政撤销程序实际上是极其困难。

 

(三)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公司登记机关错误登记不服的,被冒名股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错误登记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可以裁判公司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予以撤销。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刘某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二审行政一案【(2020)鄂09行终67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孝感市监局在作出案涉行政行为时所审查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程序合法,但在刘某事后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被冒名登记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尊重事实,切实保障刘某的合法权益,撤销案涉公司登记中的冒名登记事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正确。

 

但是被冒名股东在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被冒名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错误的登记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往往被冒名股东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公司股东,可能早就超过5年了,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期限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不过还有其他的解决途径,被冒名股东可以先向公司登记机关提起撤销现在错误登记状态的申请,而不是当时的错误登记,这样就可以解决诉讼时效的障碍了。

2.身份被冒用是否导致错误登记。被冒名股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工商登记中所提供的合同决议等签字均不是本人签字同时文件中的身份证复印件也是伪造的并且被冒名时的注册资本金也不是被冒名股东本人缴付的

 

(四)刑事报案

在冒名登记的案件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经常会有非法获取被冒名股东的个人信息,伪造、变造、买卖被冒名股东的身份证件,以及使用伪造、变造、买卖被冒名股东的身份证件行为,如果被冒名股东是公司的话,也可能存在伪造被冒名公司的印章。如果存在上述的行为,该行为有可能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

被冒名股东如果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某个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果对方被法院判决构成犯罪,有可能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冒名股东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刑事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之一请求撤销错误登记

杨某1、杨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2019)冀0306刑初123号】,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1从网上购买的谢某1、马某1、王某1、康某的身份信息,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为谢某1,王某1、康某为公司股东,马某1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某1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防止被冒名登记的建议

 

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大力促进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对于冒名登记情况出现确实有很大的抑制作用。但是,被冒名股东自身也应当做好预防措施,避免自己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之中。针对防止被冒名登记,以下提出3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普通个人

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出借给他人,在出借身份证件期间非常容易被他人冒用。即使是在办理各项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也建议注明“仅限于办理XXX事务使用”字样,该字样可覆盖身份证件图像,避免字样后期被去除后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他用。

(二)公司

为了防止公司出现员工伪造相关文件、私盖公司印章,公司被冒名登记为其他公司股东的情况,公司需要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公司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完善公司的用章用印制度和流程避免公司印章被私自使用;另一方面,做好公司的内控制度将公司对外投资相关条款写入公司章程之中

(三)应急措施

当个人身份证件或公司印章丢失时,应当第一时间到派出所报案登报公告和到银行挂失身份证件公司印章。如果后期确实遭遇不利的诉讼或仲裁纠纷,被冒名股东就可以提供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和公司印章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被冒名事实,以摆脱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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